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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活动可能涉嫌犯罪

imtoken唯一官网 2023-04-08 06:21:52

作者:上海华勤吉信(杭州)律师事务所正经人李俊南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爆市场,吸引了无数怀揣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等网站的快速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商业介入方,除了商业渠道,很多人还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币。在“挖矿”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笔者认为,要分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首先要了解对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看法。

第一部门对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看法和气质

一、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看法

“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俗称是指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局限性比较普遍,一般指对于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包括我们通常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者替代网站内增值服务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币。本文所讨论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别是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利用密码学原理创建的业务描述或产品,以确保业务安全和控制业务单元。它源于开放算法导致没有可靠的发行人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解密得到原始号码。对于币,可以通过算法控制数字币总量,使数字币总量可靠,业务流程被网络中的各个节点识别,从而导致业务行为的可靠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形式货币的数字差异,《关于提防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提防虚拟货币业务炒作风险的通知》[2]明确其性质为虚拟商品,“不是币政府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币属性,不是真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币在市场上使用。”钱币原本是不容易大量获得的物品,后来变成了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有价值的物品本身被挑选出来给予交换的权利。根据特定时间点的特定价值比例,它们可以流通和普遍分配。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有公信力的实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并根据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备作出承诺,以法币代替实物货币进行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基于主权信用、造币理论和黄金白银储备的一种代表一定兑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在法币发行时,主权机构会对相应份额的法币做出信用承诺,法币有转化为实物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只使用一种法定货币,由央行发行和控制比特币矿机商品编码,并严格按照“MPQV”公式进行计算,以防止严重偏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收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持。它们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和计算机算法获得的虚拟对象。区块链是一种智能的点对点网络,它使用分布式数据库来识别、流通和记录信息。 2009年,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硬币的计算机算法的目的是生成一个虚拟符号。设置此符号的程序认为已完成程序所需的解决方案或操作效果等级,并根据操作效果,赋予该符号一定的数字货币价值。这个价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这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充其量可能对应于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矿机”的购买价格和能源消耗的价格。前者不能代表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后者只代表消费。并且没有创建。

二、“矿工”和“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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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最初的获取方式是计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庞大的计算过程。 “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显卡介入数学计算,进行“挖矿”过程。如果可以计算出效果,将被赋予一个或一小部分数字货币价值。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矿机商品编码,“挖矿”就是在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中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使最终的哈希值满足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卖家、矿池管理者、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于每个参与“挖矿”,矿池是为了防止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将矿工聚合后聚集,根据不同矿工计算孝道。收益效应被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由区块链节点与某台矿机代表的矿工相互同意,记账并通知其他节点进行确认。矿工的收入存储在一个带钥匙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看、使用和交易。 “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委托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缴纳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运维;另一种是矿工自己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在简单的“挖矿”行为之前,并没有任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执法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体现会议精神。 ,“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商业行为”,未来应对虚拟币非法“挖矿”行为出台进一步规定。

二师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

一、作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共找到132篇文书。通过对案例文件的研判,笔者发现:

1.查看凭证询问过程。一审判决占81.81%;二审判决占16.67%;审判监督和解雇通知占1.52%。

2.刑事指控证明。 (1)一审犯罪主要包括:盗窃主要是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是在他人计算机中植入木马插件、使用可控计算机等。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集资诈骗、组织、传销流动性犯罪不仅与“挖矿”有关,而且与发行密切相关加密数字货币、小额盗窃等类型的案件,主要涉及矿机业务,或其他非法侵入“挖矿”利润后实施的犯罪,大量案件为单一犯罪, (2)二审以组织犯罪为主,50%与传销组织有关;控制、侵入、破坏等计算机系统犯罪)计算机系统,占18.18%;其他犯罪(抢劫、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盗窃等)占31.82%。基本上所有案件都维持原判。

二、作者也是通过网上搜索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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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考试院提前介入了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币的案子,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系统,在电脑中转移虚拟币,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黑龙江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成功破获涉嫌以“哥伦布猫虚拟币”“挖矿”为噱头的大型网络传销。价值近3亿元人民币。

2021年5月8日,法务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销毁一家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委托“盛畅科技”为联合众信虚拟货币平台开发定制名称,用USDT充值后,“据称兑换联合众信专属货币ZBCT后,可在平台购买矿机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行图片均为在线图片,同时您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和详细收益比例”。 “盛畅科技”公司“三年内开发了150多个APP和小程序,涉及区块链、虚拟币、电子钱包、网上商城等,几乎都是通过网络金融诈骗和传销定制的”[6 ].

公布的案件和网络报道解释,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流向异常疯狂,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数额巨大金钱,巨大的行为,多角色参与和受害者群体无处不在。广泛的功能。

对第三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挖矿”行为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对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谨防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要求,都是在宏观层面上确认的,因此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不可控的特点,受到大量犯罪流的“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增长与重建委员会公布了《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宣布虚拟币的“挖矿”行为已被屡屡“且商业行为被追杀断绝。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召开虚拟币“挖矿”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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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已经出台了与虚拟币相关的行业标准政策,如投资者门槛、营业执照、实名认证机制等要求。印度正准备直接阻止人们做生意和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总趋势也在逐渐向控制偏差趋同。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简单的个人购买或租赁矿机“挖矿”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执法部门可以阻止它。这是一种根据个人需求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需要制止的应该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在上述案件说明中,主要犯罪如下:

1.人工非法抓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管理计算机等便利条件,将木马病毒植入计算机系统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 , 或盗取他人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

2.窃取电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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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不法分子私下架设电缆、加装微电脑控制器等方式盗取电能“挖矿”,已成为部门区多发案件。偷电不仅通过秘密手段直接非法使用和侵犯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区域供电的布局和平衡,并影响区域用电量。应该打击电价。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者组织、引导传销罪及其他当事人罪

(1)A声称可以出售(包括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A向公众声明该矿机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权衡销售矿机价格或租用)成本多以算力或设定为主要标准一),表示每个月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如果维持收益在一定的可靠规模下,则A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声称自己的矿机有一定的算力,但现实还没有达到这样的计算效率,甚至矿机在现实中都不存在,A收到货款,投资者支付的租金,用于涉嫌欺诈、条约欺诈或筹款欺诈。

(3)A通过三级及以上代理渠道推广“矿机”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介绍他人购买或租用矿机“挖”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即代理通过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会员资格,然后通过先拉人的方式获得另一份利润分配,形成三级及以上组织架构,阿赫将涉嫌组织、指挥传销销售手机犯罪。

四、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基本达不到其声称的性能。出售给投资人时表示同意信任,或出租时表示存在虚假信息的矿机,并使用各种文字阻止投资。人们当场检查或检查假地方,但A与投资者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并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币,声称给投资者“挖矿收益”,赚取息差。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其本质是接受虚构事实或掩盖事实,使投资者误认为A拥有与促销相匹配的矿机并能带来预期收益,只支付购买价格。或租金。

2.A发布加密数字币并自行定价,声称A租用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加密数字币。实际上,并没有可供投资者使用的矿机。只是为了证明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将加密数字货币可靠地发行给投资人。通过程序设置“挖矿”收益的数量,甚至无限调整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 的行为仍然具有欺诈性,加密数字货币可能只是在 A 的控制网络节点中闭环运行。通过一系列的包装,行使投资者的回报预期,将法币(又称法币)换成一文不值的数字产品。现在可能要求投资者用法币购买主流的加密数字货币,然后再投资主流的加密数字货币,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其实受害人的财富还是被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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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发行了一个加密的数字硬币。投资者租用矿机介入“挖矿”的目的,不是看好加密数字币的升值空间,而是看加密数字币与主流加密数字币的区别。固定汇率。投资者用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中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交易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钱。 A的行为表现在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的程度、被怀疑为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可能性、协助犯罪信息在互联网上流动的犯罪、伪装和隐瞒犯罪的犯罪、洗钱犯罪等。

综上所述,预计会有大量人参与“挖矿”行为以获得高额回报。在不法分子的引诱和诱骗下,或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日趋复杂、隐蔽和牵涉,需要加强监管,防止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为犯罪流动提供温床。

[1]警惕比特币风险的通知(csrc.gov.cn)

[2]三大协会发布统一公告:谨防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百度)

[3]西安三人组织“黑客联盟”盗取虚拟币,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窃取|未央|虚拟币(qq.com)

[4]案值3亿元!丨黑龙江警方破获区块链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百度)

[5]洪山警方揭开网络诈骗背后的“持刀人”,科技公司开发150余款APP帮助施虐者(baidu.com)

[6]曝光|150余款诈骗团伙APP开发涉虚拟货币陷阱,警方当家作主! _腾讯新闻(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