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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对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imtoken唯一官网 2023-01-18 13:42:37

2、事实与情节:谢长青(另案处理)、王成生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星光大厦1201室成立工作室,开始从事数字货币交易2019年6月上旬,谢长青负责联系ESI、ABF、KB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IP地址在境外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诈骗犯撤回比特币,与被告人王成生在中国联合招募人员进行货币登记平台上的商户账户买卖数字货币。在每个货币交易商之下,都有一个相应的银行卡供应商团队。被告人王成生、周敏、杨某、温某、何某等人(均分别处理)指示客户在平台上支付银行卡作为客服,然后团队成员通过加密聊天软件相互联系。确认客户的资金金额后,将数字货币发行到客户的平台账户。其中,翁某、雷某1、陈某1、雷某2、邓某、邵某、郭某、陈某2、唐某1、唐某3、唐某2、唐某4(这12人将分别处理)等负责在平台上提供信息 使用银行卡收受受害人的钱。为防止钱被有关部门冻结,钱商被告人周敏等人在收到受害人的钱后,迅速前往火币网等网站将钱购买成USDT币。之后,将转入受害者在平台上的账户,用于受害者投资平台购买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平台自身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最后诈骗犯撤回比特币,ESI等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会贬值,平台关闭或相关。人员被隐瞒,给受害者造成损失。

诈骗犯撤回比特币